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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这些地方200万以下不用公开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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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截止到目前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了适用于年的集采目录,尚未发布的3个地区放在文末.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方式。01集中采购
  采购金额<万元,不用招标,可协议采购。
  采购金额≥万元,要公开招标。
  有的是万,有的是万,各省情况不一。集中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中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集中进行采购,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相对于集中采购,称为分散采购。02分散采购
  采购项目,没有列入集采目录中,各部门可自行采购。
  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
  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分散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分散采购”的注释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年各省最新集采标准

中央目录名称:中央预算单位—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日期:年12月21日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单项采购金额达到万元以上。

北京目录名称:北京市-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印发日期:年10月23日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50万元以上(含)、工程万元以上(含)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万元以上(含)

上海目录名称:上海市-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印发日期:年9月29日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货物/服务:20万元以上,工程50万元以上。属于分散采购。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万元以上。

天津目录名称:天津市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印发日期:年11月13日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20万元。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万元。

河北目录名称: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年12月29日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省级50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20万元(含)以上、县(市、区)级10万元(含)以上。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省级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万元(含)以上、县(市、区)级万元(含)以上。

山西目录名称:山西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山西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年12月11日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30万元以上(市县不高于20万元及以上)。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万元以上(含)。

内蒙古目录名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印发日期:年1月11日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50万元以上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预算金额万元以上,维修改造装饰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在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新建房建工程万元以上,维修改造装饰工程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

辽宁目录名称:-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辽宁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年9月27日
  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省本级在50万元以上、沈阳市、大连市和鞍山市在30万元以上、其他各市在20万元以上、县(区)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集采目录范围,应依法执行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省本级、沈阳市、大连市和鞍山市30万元,其他各市20万元,县(区)级10万元;省本级采购人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集采目录中所列品目的项目。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省本级、市级万元,县(区)级万元;工程:公万元。

吉林目录名称:-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颁布单位:吉林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年11月28日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20万元(含);工程:50万元(含)。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万元(含);工程:万元(含)。

黑龙江目录名称:黑龙江省(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年12月13日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10万元及以上,服务20万元及以上,工程50万元及以上。
  招标方式组织采购:货物万元以上(含),服务万元以上(含),未达到标准的货物类采购可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方式。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山东目录名称:山东省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年10月27日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50万元、服务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为50万元)、工程万元。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工程万元。

江苏目录名称: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年8月4日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万元以上。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集中采购目录内(除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外)采购预算20万元(含)以上、万元(不含)以下。工程:预算万元以上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20万元以上。
  自行采购限额标准:货物:20万元(不含)以下,实行网上商城采购,工程:20万元(不含)以下实行自行采购,服务:20万元(不含)以下(除协议供货外)。

浙江目录名称:浙江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日期:年11月9日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货物0万元(含)以上,工程预算不足万元的小额工程,服务0万元(含)以上。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省级50万元,市级30万元,县级10万元。工程:省级万元,市级50万元,县级30万元。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省市县三级均为万元。

江西目录名称:江西省省本级-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江西省市、县(区)-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日期:年9月11日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万元以上(含)。

安徽目录名称:安徽省-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年7月19日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省级满20万元、市、县级满10万元,工程省级满50万元,市、县级满30万元。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货物/服务满万元,市、县级满万元。

湖北目录名称:湖北省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日期:年9月1日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50万元(含)以上。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万元(含)以上的;市(州)、县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万元(含)以上的。

湖南目录名称:湖南省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年1月4日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50万元以上,服务80万元以上,工程万元以上。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万元。

河南目录名称:河南省-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颁布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年1月8日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未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均为省级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50万元(含)以上,市级(含省直管县)20万元(含)以上,县级10万元(含)以上。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省级万元(含)以上,市级(含省直管县)万元(含)以上,县级万元(含)以上。

广东目录名称: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7号)
  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年8月16日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广东省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提高至万元。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万元。

广西目录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印发日期:年7月13日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自治区本级20万元以上,设区市、县级10万元以上;工程:自治区本级30万元以上,设区市、县级20万元以上。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万元以上,工程万元以上,服务80万元以上。

海南目录名称:海南省省级-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颁布单位:海南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年10月24日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50万元以上(含)。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万元以上(含)。

四川目录名称:四川省—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日期:年11月13日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省级和成都市本级50万元以上、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30万元以上、其他县(市、区)级10万元以上。工程:省级和成都市本级60万元以上、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40万元以上、其他县(市、区)级20万元以上。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省级和成都市本级万元以上、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万元以上、其他县(市、区)级80万元以上。

云南目录名称:云南省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颁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日期:年1月31日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省级万元,州市级万元,县级万元。工程:万元。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上。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万元。

西藏目录名称:西藏自治区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印发日期:年12月26日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自治区本级50万元(含)以上;日喀则市30万元;林芝市10万元。修缮、装饰及改扩建:自治区本级80万元(含)以上;日喀则市50万元;林芝市30万元。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自治区本级和除日喀则市、林芝市、山南市以外的其他地(市),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万元以上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除涉密项目)。日喀则市货物/服务50万元(含)以上,工程万元(含)以上。林芝市货物30万元及以上实行公开招标,服务25万元(含)以上,工程50万元(含)以上。山南市货物、服务、工程类万元(含)以上。

陕西目录名称:陕西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日期:年11月23日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货物/服务万元(含)以上;工程万元(含)以上。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30万元(不含)以下。
  自行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1万元(含)―10万元(不含);工程5万元(含)―30万元(不含)。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不足1万元(协议供货除外)的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不足5万元的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30万元(含)。

甘肃目录名称:甘肃省-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甘肃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年12月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20万元以上,服务/工程30万元以上。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万元以上。

宁夏目录名称:年—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日期:年12月15日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超过50万元。
  自行采购限额标准:年度预算金额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年度预算金额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不再报财政部门审核;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目录以外且超过50万元限额标准的所有采购项目,拟采取自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必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编制人数在人(含)以内的,月定额标准为15万元;人至人(含)以内的,月定额标准为30万元;超过人的,月定额标准为50万元。

新疆目录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印发日期:年9月18日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万元(含)、工程万元(含)。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10万元以上,工程50万元以上。

青海目录名称:青海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日期:年6月6日
  相关文件: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年度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年3月20日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30万元。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万元。
  自行采购数额标准:货物/服务:预算金额不足20万元(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规定除外),工程不足30万元。尚未发布省份
  福建:现行的是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闽财购〔〕38号),由福建省财政厅于年11月30日发布。
  贵州:现行的是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黔府办发〔〕46号),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年12月4日发布。
  重庆:上一期()由重庆市财政局于年12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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