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的“油费、修理费”等车辆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名下没有汽车,员工个人汽车用于公司经营业务,请问我公司承担的汽车费用、修理费、过路费等能否税前扣除?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和国家相关税收*策对于私车公用相关支出税前扣除没有具体明确规定,部分地方税务机关有这方面内容的相关答疑或*策。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年4月29日答疑对“私车公用产生的油耗、过路过桥费、修理费等费用在企业列支后,这些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天津国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在线访谈》对“企业租赁交通工具发生的支出如何税前扣除?”答复如下:企业租赁交通工具发生的支出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税前扣除:(一)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二)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6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和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策问题解答》(甬国税解答[]1号)对“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没有租金,但是可报销汽油费,过路费等。这些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回复如下: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无论有否租金,保险费、车购税等涉及车主个人负担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余可以根据租赁协议条款,如应企业负担的,可在税前扣除。
综上,对于私车公用发生的车辆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不同税务机关具体要求不同,实际操作过程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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