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省政府“1+20”政策,帮助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对新冠疫情的影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稳健发展,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的公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石家庄市城区及郊区的,不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由不低于15%调整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由不低于10%调整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由不低于5%调整为3%。
二、本公告自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年第7号)同时废止。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年三季度(9月份)预缴申报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年月日
个人解读:对房地产"包交楼"、"稳预期"等的一次税务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