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医院等医疗机构销售食品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号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医院等医疗机构销售食品行为定性问题的请示》(冀食药监〔〕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因此,任何单位从事食品销售,都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本款中的合法主体资格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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